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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5 1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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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2、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3、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6、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7、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8、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9、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11、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12、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3、第三章登记程序

14、(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15、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6、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17、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8、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9、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20、(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21、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22、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3、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4、(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25、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26、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27、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8、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9、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0、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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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3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3、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4、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5、第一章总则

36、(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37、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8、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9、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40、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