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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精选312句

时间:2023-02-15 11:11:14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1、(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在显著位置设立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关爱未成年人、诚信体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市民文明公约等主题公益广告。

3、(五)文明节俭操办喜庆丧祭等事宜,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4、剧场内和工作场所设有禁烟标识,无吸烟现象。

5、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6、二十五、网吧管理创建工作标准

7、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业务熟练,公布开放时间,定期开放,每周不少于3次,工作记录完整。

8、第一章总则

9、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环境整洁,商品丰富、明码标价。

11、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12、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13、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4、场所秩序管理良好,无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和吵架、斗殴、嬉戏、吵闹等不文明行为。

15、文明公约

16、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17、(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18、餐饮行业流程布局合理,卫生设施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9、第十二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20、(九)毁林毁绿、损坏绿化设施;

21、无出售色情、淫秽出版物现象。

22、三、活动时间:

23、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健全,定期维护保养,有检查保养记录;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24、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在门外设置非节假日未成年人限入标志,不准在非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6、(十三)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27、第五章附则

28、(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29、(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30、开展“小手拉大手”教育体验活动。印发一份《“文明在路上”公约》,请家长践行《公约》成为孩子文明出行的好榜样。并鼓励广大中小学生做家长文明出行的劝导者,提醒家长文明行车、乘车。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31、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32、第四条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33、医务人员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无收受红包现象。

34、总之,通过此次活动要加强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带动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共同来做到“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社会营造“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35、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36、(四)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37、(十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38、文明创建①在村或社区主要活动场所任意2处位置展示村规民约或市民公约,必须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垃圾分类、移风易俗、公筷行动四个方面的内容。②村或社区的宣传栏(宣传窗)展示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至少每两个月更新一次。环境秩序、垃圾分类①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无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现象。②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垃圾堆积、环境脏乱、道路坑洼现象。③街道墙体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涂小广告现象。④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标语或公益广告,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投放,垃圾清运及时

39、以主题队会、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法规学习活动,让学生们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认识各种交通标志图、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礼让的交通习惯,为创建平安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40、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41、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42、(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43、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44、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5、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文明单位评选等活动,统筹协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工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46、第十条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47、(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48、院内有专人负责停车管理,停车秩序良好。

49、第三十二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50、(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51、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从业者职业道德、文明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52、(五)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53、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54、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55、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56、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57、(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58、(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59、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是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形成良好文明交通风尚的重要举措,是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的有效载体。通过组织开展交通文明宣传实践活动,提升全校师生的交通文明意识,引导全校师生积极倡导和自觉践行文明行路、文明驾车、文明乘车行为;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影响家长乃至全社会进一步强化交通文明意识,共同营造文明礼让、和谐顺畅的交通环境。

60、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对消防安全、商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合同管理等有明确具体要求。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61、(一)注重家风家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62、(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63、(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64、(四)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65、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66、(六)违反规定为摩托车、非机动车加装遮阳篷(伞);

67、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68、剧场内副设商品部证照齐全,不出售过期、伪劣食品。

69、(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70、(三)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71、(六)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72、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有“五病”调离制度和记录。

73、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74、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75、(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7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77、xx年11月—12月

7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79、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80、自觉维护乡村秩序,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共建。

81、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82、(六)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等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83、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84、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方案4篇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方案4篇

85、(三)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开展助学、赈灾、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86、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7、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良好,保障消防安全。

88、所有餐饮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禁烟标识、文明餐桌和市民文明公约等公益广告。

89、(五)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装修等活动;

90、为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规范交通安全行为,提高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市教育局宁教基[20xx]119号文件精神的安排,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在路上”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91、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等活动。

92、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93、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具。

94、(十二)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95、充分利用校广播站、宣传栏等载体,以遵守《“文明在路上”公约》(文明行路:不闯红灯、不走车行道、不乱穿马路、不攀越交通护栏、不沿马路并肩行走;文明乘车:不乱上乱下、不强行上下、不随意拦乘、不抢占座位、不乱掷垃圾;)为主要内容,建立多维一体的宣传氛围,做到人人知晓、个个参与,增强全员参与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96、(四)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97、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有投诉处理记录。

98、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维护到位,能正常使用。

99、第二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100、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101、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102、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10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04、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105、第三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106、设立标识牌,标注便民点名称、经营范围、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107、(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要求。

108、(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09、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10、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11、利用好国旗下讲话的时间,以“文明在路上”为主题进行宣传教育,发出文明出行倡议,引导全校学生、教职员工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切实提升文明出行素质,做到文明行路、文明驾车、文明乘车。

112、基础设施

113、二十二、街道农副产品便民点创建工作标准

114、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115、(六)其他维护家庭和谐的文明行为要求。

116、组织学生在学校周围进行交通安全实践活动。以团支部为单位,在班主任教师带领下,组织部分学生和学校“青年志愿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劝阻家长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117、(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118、(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119、①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现象,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现象,无损坏公共设施现象,无躺卧公共座椅现象。②居民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他人询问。

120、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121、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

122、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3、第二十二条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不得损坏车辆。

124、二、指导思想:

125、第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126、(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127、第五章法律责任

128、(二)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129、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130、(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131、四、活动形式和主要内容:

132、(九)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133、(十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134、文明素质

135、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在有效期范围内。

136、网吧内视频不得出现色情、暴力、赌博、邪教等违法内容的游戏或信息。

137、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8、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39、无销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现象。

140、(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141、电脑、电视等转播设施齐全,能登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平台。

142、(十)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143、无超时经营现象。

144、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145、剧场内安静、文明、秩序良好,无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嬉戏吵闹现象。

146、(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147、(十一)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148、第十九条维护家庭和谐,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149、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0、第十七条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15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52、(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153、(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154、有志愿服务站点,开展公共文明引导和便民利民服务。

155、(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156、营业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157、(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158、严格执行上网消费实名登记制度。

159、二十六、电子游戏厅管理创建工作标准

160、(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16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62、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163、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164、(六)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165、(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166、(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167、农贸市场内从事生鲜肉类和熟食经营的商户,做到证照齐全,无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

168、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等活动,营造爱护红色文化遗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传承红色基因的社会氛围,弘扬“坚贞忠诚、牺牲奉献、一心为民、永跟党走”的大别山精神。

169、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170、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171、(一)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172、(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173、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加强文明行为引导,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174、尊重医护人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175、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176、①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具备开展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等活动(不少于2种)的设备条件,正常向居民开放,无被挪用或侵占现象。②村居内公厕为卫生公厕或无害化公测,卫生良好、无异味,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无旱厕。

177、在显著位置设立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关爱未成年人、诚信体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市民文明公约等主题公益广告、行业服务规范。

178、环境整洁。市场内配备有必要的保洁人员,定岗、定责、定时清扫,排水、排污等设施和用具齐全,无垃圾、污水、异味,无苍蝇、老鼠、蟑螂;农副产品市场达到禽入笼、鱼入池、菜上台。垃圾箱设置合理,垃圾清运及时,垃圾箱分类收集、内外壁干净整洁。

179、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180、(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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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学校团员青年、大中队辅导员、普通教师要以身作则,遵守《“文明在路上”公约》自觉践行交通文明行为,做好表率作用。

182、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183、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184、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185、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86、(五)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187、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188、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89、二十八、影剧院创建工作标准

190、(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191、(三)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192、(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19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94、二十七、出版物经营场所创建工作标准

195、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196、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197、定位线划在道路交叉口弯道边缘10米以外,所有摊位须在道牙以上或场地内经营。

198、邀请做交通安全教育讲座。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199、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200、第七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20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202、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203、有志愿服务站点,开展导医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引导就医人员排队等候;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挂号、收费、发药等服务窗口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204、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205、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206、市容、环卫管理单位在便民点安排固定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207、(三)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08、经营场所内地面无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垃圾,墙壁无油烟、积尘、蜘蛛网,垃圾桶加盖密闭,垃圾日产日清。

209、环境整洁,设置禁烟标志,无吸烟现象。

210、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211、(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213、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214、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215、在便民点起止位置、摊位前后限定区域,画出定位标线。

216、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以及文明行为表彰、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217、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创建活动,推选最美医生、最美护士等行业最美人物。

218、(一)驾驶机动车乱停放、乱穿插、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219、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220、(二)违反规定抛撒、焚烧垃圾、衣物和冥纸冥币,违反规定散发、张贴小广告;

221、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222、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生产成本。

223、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诚信创建有氛围、有制度、有评选、有表彰。在显著位置展示诚信主题公益广告或宣传诚信建设内容。

224、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225、第二章鼓励与规范

226、医务人员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衣帽整洁,准时到岗到位。

227、第十六条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228、(十一)违反规定采挖、买卖大别山野生兰花、野生映山红等;

229、第九条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230、(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

231、由政教处负责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在路上”的征文比赛,积极引导学生与家长形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

232、开展文明上网宣传活动,在显著位置设立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关爱未成年人、诚信体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市民文明公约等主题公益广告。

233、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吧传播。

234、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23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36、(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

237、(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238、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

239、(九)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240、在门外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241、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

242、办公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243、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244、第十四条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服从管理,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

245、(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246、接受捐赠登记规范,手续完备,物品摆放整齐。

247、(九)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248、第十五条提倡绿色环保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49、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监督。

250、室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全面禁烟,有明显禁烟标识,无吸烟现象。

251、二十四、医院创建工作标准

252、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253、第十四条鼓励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无纸化办公,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254、(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255、(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25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7、第三十五条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58、第十三条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要求:

259、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60、(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261、第十八条自觉维护社区秩序,遵守居民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约,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共建。

262、(十三)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263、(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264、(八)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265、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66、第四章法律责任

267、店内物品合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268、第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269、设施完好。市场内各项设施整洁、统一、规范、整齐划一、架、柜、台、池摆放有序。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厕所达到创建标准。

270、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271、(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272、第十六条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

273、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274、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275、工作人员服务热情,用语文明。

276、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277、环卫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放置足够垃圾箱,餐饮摊位摊主自备垃圾容器、扫帚、撮斗。

278、(十)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279、(六)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80、二十九、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创建工作标准

281、(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282、(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28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284、(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要求。

285、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286、(四)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287、鼓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适当方式,对文明行为进行宣传。

288、二十三、经营性场所公共卫生管理创建工作标准

289、第三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90、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291、(三)以私装地锁、地桩,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位;

292、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293、剧场内环境整洁,地面无纸屑杂物。

294、医疗整体环境整洁,导医标识清晰,主要收费项目公开。

295、证照齐全,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

296、(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297、(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98、有医德医风宣传教育、最美医生事迹等宣传栏;有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栏;发放各类医疗政策宣传册。

299、(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300、三十、慈善捐助机构创建工作标准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文明公约

301、服务点场地布局合理,不少于60㎡,配备桌椅40座以上,门口悬挂有标识。

302、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有详细的工作记录。

303、(十四)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304、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05、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306、(五)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307、(二)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和其他声响;

308、(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309、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310、医疗垃圾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311、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312、在村显著位置刊播公益广告3处及以上且必须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健康有你有我内容。大家共同努力建设文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