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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优选102句】

时间:2022-12-29 16:02:50

1、(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3、(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4、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5、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6、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10、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1、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2、(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13、(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4、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5、(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16、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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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9、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20、(五)开除党籍。

21、这里要注意党纪处分的影响及期限。警告是一年,严重警告是一年半,在这段时间,受处分党员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都不能提职。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二年,是两年内不能在党内任职,也不能向党外推荐任职或提职。开除党籍,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向党外推荐任职或提职。另外还有不准重新入党的,这得依照规定来看。

22、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3、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4、(一)警告;

25、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26、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7、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28、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9、应该是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

30、(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1、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2、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3、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4、(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5、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6、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37、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8、(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9、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41、(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42、(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43、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45、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46、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47、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48、(一)改组;

49、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50、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51、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52、(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54、(三)撤销党内职务;

55、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56、记过、记大过、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

5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8、(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9、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0、(四)留党察看;

61、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62、(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63、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64、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65、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66、(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6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在处分影响期内,党纪处分主要会对党内外职务晋升、党员权利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68、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69、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0、(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71、(二)解散

72、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73、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74、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75、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76、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77、第五章其他规定

78、党的纪律处分如下:留党察看,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

79、(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80、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81、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82、(二)严重警告;

83、(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84、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85、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86、(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87、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88、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9、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90、党纪处分,由党组织依照规定作出,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总称,由有人事管理权限或者领导关系的机关或单位作出,针对的是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由监察委员会作出,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处分种类上,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一样,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9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9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93、(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94、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95、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96、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97、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98、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99、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100、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101、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6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从规定来看,在处分影响期内,各种处分主要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产生不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