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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4句

时间:2022-09-25 19:59:22

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内容如下: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以上!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产品合格标志是一个统称,它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5、产品标准代号;

6、成分或者配料表;

7、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9、因此,只要有票据能证明该生鲜食品属于当天加工或购进的,或仍在有效期内,就不会有多大问题。

10、保质期;

1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3、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1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15、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只对散装食品的外容器要求有标签来标明食品的一些内容,但对生鲜食品并无要求。

16、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7、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8、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19、建议查询相关产品的标识管理规定。

20、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21、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22、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2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4、《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有:  (1)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食品的批号、食用方法可以选择标注。非特殊营养膳食食品可以选择标注能量和营养素。  认准保质期、保存期的标注  GB7718规定,食品企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保质期或保存期应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1)用于保质期  ①“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②“……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③“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④“保质期(至)……”;  ⑤“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2)用于保存期  ①“……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②“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③“保存期(至)……”;  ④“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不同食品保质期不同  原轻工总会对部分食品保质期(保存期特别标出)曾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奶粉:马口铁罐装密封充氮包装的为24个月,非充氮包装的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袋装为6个月;甜炼乳,马口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  (2)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4个月。  (3)糖果: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生产的为1个月)。  (4)白皮点心保存期: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蛋糕:第一季度生产的为1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7天,第四季度生产的为15天。月饼: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1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15天。礼品大蛋糕为3~4天。  (5)饼干:铁罐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7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5天;盒装、袋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0天;散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面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7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4天。  (6)罐头:鱼肉禽类罐头罐装、玻璃瓶装2年;水果蔬菜类罐头,铁罐装、玻璃瓶装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1年。  (7)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3个月,罐装6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包括原果汁或从天然水果提取的香料加糖、酸度剂配成的糖浆)为6个月。  (8)啤酒:11~12度瓶装及罐装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14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瓶装鲜啤酒保存期为7天;罐装、桶装鲜啤酒不少于3天。  (9)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  (10)方便面: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  (11)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  (12)食用植物油为12个月。  有的食品标准中,对食品的保质期限也有规定。如酱油标准GB18186、SB10336,食醋标准GB18187、SB10337规定“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GB17323规定“小于3000ml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规定“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上述对部分食品保质期所作的规定都是最短的期限要求,实际上意味着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包装(容器)性能和包装工艺自行确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限定的保质期。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进步,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明示担保较长的保质期。如有的食品厂将马口铁桶装饼干保质期定为12个月。消费者在购买这类食品时,可以根据厂家明示担保的保质期进行选购,在此期限之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责任。  食品标签标注要易于辨认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特殊营养素应注明含量  特殊营养食品除通用标注内容外,还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标注以下内容:  (1)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适用于儿童、中老年等,如标明每日每餐用量等。  (2)(能量)热量:以KJ或J表示。  (3)营养素: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  (4)贮藏指南:如果开封后食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开封后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的,应提醒注意。  (5)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每日或每餐用量。  食品标签不得暗示疗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辐照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对辐照食品,除在食品标签上要进行标注以外,还需在销售的辐照食品上贴上辐照食品标识,标识为圆形、白底绿色,图案上方标中文“辐照食品”,下方标英文“IRRADIATEDFOOD”。  分公司生产名称如何标注  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25、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6、贮存条件;

27、《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8、通常的,品名、真实属性名、规格(净含量,如重量/体积/数量等等)、产品加工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厂家(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比如食品,还会要求标注营养成分表、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等。最小零售单元上面,还必须有条形码。

29、限期使用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0、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有以下规定:

31、可以查一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外还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32、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34、产品标记的意思就是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