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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191句

时间:2022-09-25 19:59:06

1、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2、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计算,停工留薪工资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和劳动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和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医疗机构建议是否加强营养考虑,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计算伙食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和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计算。不协商其它工伤待遇。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5、(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6、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8、(2)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9、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上调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958元、766元、575元,经上调10%后仍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11、(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14、(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5、-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16、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1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18、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9、(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0、-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21、-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22、一、丧葬补助金

2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24、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5、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26、-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7、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8、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29、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30、(1)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3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32、(4)十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33、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3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35、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6、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37、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38、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39、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上调10%。

40、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41、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42、(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3、-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44、-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5、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46、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48、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49、(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0、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51、-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5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53、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31329元

54、年江苏省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55、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56、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57、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58、五级伤残

59、二、伙食补助费

60、(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1、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675元

62、(1)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63、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64、八级伤残

65、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66、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去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才是进行工伤赔偿。

67、(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8、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69、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70、(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72、-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73、岁以上的职工工伤,每增加一岁的赔偿标准都会有所不同。职工的工伤赔偿,不管多少年龄,其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的处理是没有区别的。在工伤待遇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没有区别。但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和年龄有关了。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不足四年的,按百分之六十计发,不足三年的,按百分之四十计发,不足两年的,按百分之二十计发,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计发。

74、-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7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上就是有关十级工伤鉴定赔偿多少钱的相关回答。

76、(2)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77、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78、-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79、四、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80、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1、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82、-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83、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8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85、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86、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87、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的基准标准为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十级基准标准为:1.5万元。

88、-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89、(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90、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91、江苏省根据当地工伤情况对1到4级伤残人员以及5级到6级伤残工伤人员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做出相关调整。现就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通知如下。

9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94、-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

95、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96、-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97、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98、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20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99、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00、三、交通食宿费

101、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102、(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03、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716元

10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5、-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106、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0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108、一、医疗费

109、(1)七级伤残

110、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11、-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112、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113、江苏经济数据

11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15、(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16、(2)九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117、(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18、(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9、-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120、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1、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有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23、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124、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125、-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126、(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27、二、工伤保险调整内容

128、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9、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13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131、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132、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33、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34、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35、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6、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37、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与计算方法如下:

138、十级伤残

139、-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140、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141、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42、护理费=误工费

143、(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44、(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45、伤残补助金

146、-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147、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48、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149、-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15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151、-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152、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153、六级伤残

15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155、标准如下:

156、-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157、(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58、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159、四、护理费

160、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16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上调10%。

162、三、工伤保险康复待遇

163、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64、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165、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66、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16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168、(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69、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170、计算公式:

171、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172、发生一起劳动能力致残程度达不到十级的工伤,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要赔多少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根据,交通费等等。

17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74、(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7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76、(二)伤残津贴

177、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178、-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179、(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80、江苏工伤计算方式

181、-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18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56元

183、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184、-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185、十级伤残待遇包含:

18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87、九级伤残

188、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89、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20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

190、一、工伤保险项目调整

191、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